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方式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加强湿地保护。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