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加强湿地保护。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