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名录第十六条已修改湿地实行名录管理。湿地名录应当明确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主管部门、管理单位等内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