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湿地实行分级保护制度。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湿地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并由湿地名录予以确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