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名录第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对退化和遭破坏的湿地进行科学评估,指导并督促相关部门、单位采取栖息地营造、植被恢复、水源补充、退耕(垦)还湿、污染治理、生物防控等措施进行修复。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