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名录第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湿地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依照规划做好湿地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