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繁育、选育、生产、经营、实验研究、检疫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农户自繁自用种畜禽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