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四章 种畜禽生产经营第十八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种畜禽合格证》。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