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路设施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禁止毁坏、乱砍滥伐公路花草林木。确需砍伐、修剪行道树的,应当经交通部门批准。供电、邮电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因突发性故障抢修线路的,可以先行修剪行道树,但必须在二日内到交通部门补办手续。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