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路设施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禁止毁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拆除交通标志、标识、界碑、护栏、隔离栅、护网及其他公路设施。不得利用公路行道树、护栏、隔离栅、护网及其他公路设施设置广告、招牌及其他类似设施。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