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章 公路、公路用地管理第十五条已修改经批准挖掘或者占用公路、公路用地,或者有其他损害公路路产行为的,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向交通部门缴纳有关费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