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被审计企业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行为的,审计机关可以视情况依法作出如下处理:(一)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收入;(二)限期退还违法所得;(三)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帐目;(五)采取其他纠正措施。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