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的,自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警告,造成经济损失和国有资产流失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