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离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依法作出审计决定,移交监察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虚报经营业绩的;

(二)侵占企业财物的;

(三)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

(四)违反规定将企业资金借贷他人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