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废止离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依法作出审计决定,移交监察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指使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虚报经营业绩的;(二)侵占企业财物的;(三)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四)违反规定将企业资金借贷他人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