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第四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企业和离任人必须执行,如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被审计企业和离任人对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和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如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审计机关提请监督解决。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