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第四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审计组织应当及时审定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作出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在送达申请审计的部门或者组织、被审计企业和离任人的同时,应当抄报同级人民政府。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内审机构的审计意见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在送达被审计企业和离任人的同时,应当抄报管辖的审计机关。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