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第四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审计组在向其派出的审计组织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企业和离任人的意见。被审计企业和离任人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未送交的,视为同意。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