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第四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审计组应当在自发出审计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离任审计。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审计时间的,应当经其派出的审计组织批准,并及时向提出审计申请的部门或者组织说明情况,通知被审计企业和离任人。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