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第四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第二十条已废止审计组织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实施离任审计。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