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第四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第十九条已废止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企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组织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章 规定,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申请。由内审机构负责离任审计,或者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离任审计的,应当将审计通知书、委托书抄报管辖的审计机关。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