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第四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审计组织应当于实施离任审计三日前组成审计组,并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企业和离任人。审计通知书应当载明审计组组成人员、离任审计的起止时间、对被审计企业和离任人的要求等内容。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