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第四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第十八条已废止离任审计,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情况;(二)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三)企业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四)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