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离任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离任人)或者被审计企业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的,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审计人员与离任人、被审计企业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其派出的审计组织决定。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