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第二章 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第十二条已废止审计人员进行离任审计,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审计组织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企业的商业秘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