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第二章 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第十条已废止审计人员进行离任审计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被审计企业的资产、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二)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