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九条已修改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按照比例推选的代表组成,业主代表一般不少于三十人,每幢至少有一名业主代表。业主代表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前,就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的业主的意见;凡需全体业主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选票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提交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