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十条已修改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代表)大会:(一)已交付使用物业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达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交付使用已超过一年的;(二)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期开发的住宅区,已交付使用物业的建筑面积未达到百分之三十,但交付使用已超过两年的。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