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八条已修改物业管理实行业主(代表)大会制度。业主通过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行使物业管理权。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较少的,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的职责。业主户数超过一百户的,业主可以决定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的职责。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