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代表)大会,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同一物业管理区域的地上、地下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不得分割管理。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