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外,应当首先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车库用于居住、生产经营;
(二)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低于十二平方米出租住宅;
(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私搭乱建;
(四)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五)随意倾倒或者抛弃垃圾、杂物,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标准的噪声和振动;
(六)擅自摆摊设点,无序停放车辆;
(七)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树木上乱悬挂、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八)在消防通道上设置路障,损坏或者挪用消防设施;
(九)违反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规定饲养动物;
(十)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