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四十九条已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给排水设施和绿化的养护,以及路灯、公共卫生设施的管理和生活垃圾的清运责任范围由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