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场地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代表)大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其中百分之三十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百分之七十纳入专项维修资金。但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的收益,应当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抵充物业服务费,也可以按照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使用。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