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第四十三条已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上述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收取相应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