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第四十一条已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汽车车位,其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在政府指导下,由业主委员会征求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确定。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收费标准应当按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任务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不得收取停车费。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