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第三十二条已修改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