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物业服务用房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建设单位在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房号;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先行办理物业服务用房权属登记。物业服务用房面积不计入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物业服务用房不得买卖和抵押。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