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五条已修改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协作,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会治安、环境卫生等相关工作。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其建议,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