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可以建立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和主持,协调处理物业管理重大事宜。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