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可以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列支,也可以由全体业主分摊。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大会议事规则具体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