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提出书面辞呈的,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业主建立筹备组召开业主(代表)大会,重新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严重损害多数业主合法权益,或者影响社区安定和社会稳定的,应当停止活动。所在地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