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召集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自原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履行职责。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一个月,尚未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原业主委员会继续履行职责。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