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古村落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责任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