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古村落内历史建筑、房屋产权不明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产权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区)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向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历史建筑的日常管理、维护与修缮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在维护、修缮过程中确有困难的,县(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