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古村落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区)人民政府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古村落保护规划确需修改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