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古村落保护条例/第二章 申报认定和规划编制第十三条已修改古村落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二)核心保护区域、风貌协调区域和保护控制区域划定;(三)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四)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五)历史建筑分类保护措施;(六)文化生态传承、乡村旅游发展方案;(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八)基础设施更新改造和消防安全保护方案;(九)其他需要包括的内容。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