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古村落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核心保护区域、风貌协调区域和保护控制区域划定;

(三)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四)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五)历史建筑分类保护措施;

(六)文化生态传承、乡村旅游发展方案;

(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

(八)基础设施更新改造和消防安全保护方案;

(九)其他需要包括的内容。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