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紫砂矿产资源开采依法实行许可证制度。开采紫砂矿产资源应当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方可成为采矿权人。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紫砂矿产资源。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