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紫砂矿产资源采矿权依法实行有偿取得制度。

采矿权出让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的方式公开进行。

采矿权的转让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