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宜兴紫砂保护条例/第二章 资源开采和利用第十二条有效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矿区范围、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禁止越界越层开采、超量开采和破坏性开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露天开采紫砂矿产资源。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4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