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宜兴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宜兴市矿产资源开采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的要求,组织制定宜兴紫砂矿产资源开采利用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矿产资源开采利用计划应当明确提出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