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五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行政区域、街、路、巷等标准地名标志设置、维护、更新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居民区、院、楼、单元、门户等标准地名标志所需经费由产权人承担。专业部门负责设置的地名标志所需经费由专业部门承担。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