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六章 地名档案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地名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原则,接受上级民政部门和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